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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2-09-12

  为全面了解掌握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状况,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近期上海市纺织工会对控股公司下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上海纺织控股公司与上海市纺织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始于1996年。当时正值国有企业产业结构大调整,医药费严重拖欠、大批职工下岗等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非常突出。缓解这些矛盾,除了市政府的政策扶持、社会各界的支持外,公司内部的集体协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时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都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降低医药费拖欠总额、劳模业内转岗、转制企业职工工龄补偿计算标准等。这是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从行政性管理公司转制为企业后,在制度建设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从协商内容看也已经具有工资集体合同的要素。

  2005年,纺织控股公司调整基本结束,公司提出“科技与时尚”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以调结构、转方式、强管理、求发展为特征的战略转型,努力推进纺织制造业向高端提升,打造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现代纺织服务业。随着经济状况逐年好转,职工对增加工资收入的预期也在提高,加上通胀因素、城乡二元结构最终的改变、劳动者保障待遇的普遍提高等,都呼唤着工资集体协商走到台前。2007年,纺织控股公司首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合同除了明确当年增资的标准外,对下属二、三级企业也提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工作要求。通过最近几年的大力推动,纺织控股公司内部已形成多层次集体协商结构,目前,纺织控股公司下属正常运转、行政、工会双方主体完整的企业中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9%,提前完成考核指标。

  二、具体做法

  1、争取领导,完善措施,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牵动全局的工作,工会必须主动争取和依靠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完成。工作中,纺织工会始终坚持“三个争取”,一是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工会每年要把职工对增资的愿望、当年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增资幅度的初步考虑向党委作专题汇报,便于党委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资协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另外,在控股公司党委的支持下,所有公司制企业中工会主席都进入董事会,确保了工会在初次分配中涉及职工利益时有发言权。二是争取行政的支持,在公司战略规划中明确职工收入阶段性增长目标,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工资预算情况。纺织工会还与行政有关部门研究协商内容所涉及的各项政策依据,共同完成各种数据的收集整理,并通过协商以集体合同的形式明确当年职工工资增长率。三是争取企业的支持,通过宣传工资集体协商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关系等,帮助提高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另外,纺织工会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及各类先进时,还把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否决条件之一,有效地推动了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

  2、加强培训,考核指导,不断提高工会干部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对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为了帮助工会干部适应工作需要,在与行政面对面协商时敢于谈、善于谈,纺织工会十分注重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和工会干部队伍的建设。一是加强培训,把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能力作为工会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不仅培训《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还通过模拟协商、个案分析等情景实训等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的培训,不断提高沟通协调和协商谈判的本领。二是落实考核,纺织工会建立了工作汇报、调研督导、工作通报、目标考核等四项制度,结合工作推进情况,环环相扣,认真落实责任,并将最终考核情况向领导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和反馈,保证了协商工作顺利有效的推进。三是加强指导,纺织工会培训了一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负责督促工会按时提出协商要约,把好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关、把好签订集体合同上报关、把好汇总材料存档检查关,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开展调研,确定重点,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性。前几年,纺织工会通过开展专项调研,掌握了解了职工工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连续多年工资增长缓慢,部分职工收入低于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平均增长率低于CPI增长率等,部分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有所下降;二是企业内部分配机制还有不合理因素,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普通职工的工资明显低于企业平均数,接近政府最低工资线,挫伤了这部分职工的积极性;三是行业之间及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纺织工会及时把有关情况向公司党政作了汇报,引起了高度重视。近年来,纺织工会在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比较多的强调要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设计增资方案时要注意向一线及低收入人群倾斜。纺织控股公司每年在工资集体合同中明确提出增资原则、幅度及指导线,近年来,职工人均工资从2005年的17427元,提升到2010的44576元,6年增加了1.6倍,低收入人群的增幅更高。

  4、建立制度,遵循程序,形成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效机制。近年来,为了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除了坚持把好协商前后的提出要约、正式协商、审议通过、双方签字、报送审核以及公示六个环节外,还坚持履行“三个必须”的民主程序。即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必须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经过协商形成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表决,集体合同履约情况必须由职工代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公开民主。此外,不少单位还建立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年度考核、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等制度。以上这些程序和制度组合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推动了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共决机制、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和收入分配监督保障机制的完善。

  三、成果体现

  1、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普遍建立,使全公司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工资决定方式,主要是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形成符合企业特点的集体协议,从而弥补劳动法律法规的不足和欠缺,可以避免和缓解矛盾的激化,事实正是如此。以纺织控股公司2009年的检查数据为例,在所有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中,除了一般条款外,60%的企业对假期、加班工资等结算基数作出约定。这些条款看来并不重要,但却是近年来不少企业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之一,通过集体合同约定,纺织系统这一类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几乎为零。目前,控股公司下属企业及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绝大多数持赞成态度,认为是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好机制。

  2、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普遍建立,使广大职工的收入分配权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直接促进了职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工资收入是民生之源,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也是职工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提高职工收入、改善职工保障状况,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职工素质和技能的提高,也有利于留住优秀人才,优化劳动用工环境。事实证明,只有解决好职工工资收入问题,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职工更多地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才能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3、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普遍建立,使各级工会找到了服务大局服务职工的切入点。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为工会维护职工收入分配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效平台。工会组织既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协商签订了工资协议,同时也就担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而目前来看,监督检查最好的载体就是职代会。各级工会通过发挥职代会的职能,运用厂务公开的载体,公开企业领导干部的收入和业务费使用情况;公开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公开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多方位地监控企业的整体运作情况,以确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在此过程中,工会干部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也有了质的提高。

  四、对策建议

  1、加大立法力度,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法制化建设。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关键是要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用科学的制度机制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运行、健康发展。从长远发展出发应加快相关的法规立法进程,使此项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建立起工资共决、工资正常增长和工作支付保障机制。

  2、要继续推动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制度,切实健全最低工资制度,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消费指数的提高而提高。这不仅是目前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另一种力量。

  3、调整与工资相关的指导意见和信息的发布时间。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幅度、工资集体协商的增长目标,除了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外,还要依据市人保局每年发布的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进行调控,目前发布时间一般在四、五月间。由于时间上的差异,给企业年初制定工资总额预算、工资增长率的测算带来一定难度。建议有关部门将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信息发布往前移,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指导和帮助。

  4、加强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解决企业劳动定额无人监督的问题。就纺织的情况而言,目前仅有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是上世纪50年代纺织部制定颁布的,目前已基本没有参考价值。因此,建议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工会、企协、行业协会参加的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系,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加强对劳动定额的管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5、从制度上确保职工对集体协商的全过程参与。工会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表达的是职工的集体意愿,集体合同从议题确定到履行结果职工也应该享有知情权,这就需要用制度来保障职工的全过程参与。比如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应当由职工选举产生;工会在准备协商议案前要充分征求职工的意见;在签订集体合同前,合同草案要经过职代会(职工大会)表决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要及时向职工公布;集体合同生效后要由职工代表参与监督合同的履行。如果能有效抓住以上五个环节,进而形成相关制度或直接在有关法律中体现,那么职工的集体意愿就一定能体现在集体合同的文本里,工会的维权职能才算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