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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31日第七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市工人运动研究会(简称上海市工运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研究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规律,研究改革开放中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开创新世纪新阶段上海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新局面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有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学术研究,组织对研究成果的推广、开发、运用。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我党三代领导集体有关工人运动的理论,学习党中央关于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决议、指示等文献。
(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三)对企事业改革、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和讨论。
(四)介绍和研究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际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经验和规律。
(五)交流学术研究信息和成果,编辑出版会刊和研究资料,组织对研究成果的推广、开发、运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第九条承认本会章程,有志于研究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本市区、县、产业(局)以及企业成立的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研究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手续:本人或有关组织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提交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凡两年不参加活动和提交成果的作为自动退会;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暨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制定学术活动和研究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和专业学科委员会负责人的聘免;批准吸收会员和会员除名;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学科委员会,组织学科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本会聘请长期从事工人运动研究的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顾问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本会聘请学术界和有关部门专家担任专家咨询委员,指导并协助学术研究活动。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上海市总工会资助;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用于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包括重大课题研究、出版学术专刊、聘请专家咨询与讲学、奖励优秀论文等。
上海市工运研究会章程
第二十三条经费使用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理事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会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若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由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