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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总宣〔2007〕168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繁荣职工文化事业,培养职工文化人才,促进职工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氛围,上海市总工会决定设立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表彰在文艺创作、艺术表演和群众性文化工作等方面的优秀作品和优秀项目。
现将《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奖励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推荐优秀职工文化作品和项目参加评选,激励广大职工创作出更多更好满足职工需求、反映职工精神风貌的优秀文化作品,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附件: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奖励章程(试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奖励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繁荣职工文化事业,培养职工文化人才,促进职工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上海市总工会设立上海市“五一文化奖”。
第二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是为表彰文艺创作、艺术表演和群众性文化工作等方面的优秀作品和优秀项目而设立的专门奖项。
第三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工作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注重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注重行业特点和区域特色相结合。
第四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划分为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文学、影视以及综合文化活动9个门类。根据每个门类的特点,分设优秀作品、优秀项目奖项,并各设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每年评选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干门类开展评选。
第六条 参加上海市“五一文化奖”的对象应为全市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在职职工,包括外籍员工和外来务工者。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参评内容要求健康向上、寓教于乐,弘扬真善美,全方位、多角度、艺术化地展示上海工人阶级的时代风采和职工群众的精神风貌,体现各级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时代形象,关心职工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生动事迹。
第八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优秀作品参评者,应为参评之日前3年内创作完成的作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演出、展出或发表过,在一定级别赛事中获奖作品优先。
第九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优秀项目参评者,应为连续开展2届以上的综合文化活动,包括职工艺术节、职工体育节、单项职工文化体育活动或国际职工文化交流活动等,并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参与,活动形式新颖且富有实效,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三章 申报和奖励
第十条 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级职工文化体育协会、各区县工人文化宫均可组织申报工作。全市在职职工和工会会员可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申报表,附有关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进行汇总、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上报至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如发现参评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或荣誉称号,5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评选。
第十三条
经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出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文学、戏剧、影视等若干优秀作品;评出综合文化活动若干优秀项目,由组委会授予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荣誉称号。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性奖项的评选。
第十四条
对多次荣获上海市“五一文化奖”优秀作品荣誉称号,且德艺双馨、贡献突出的个人,授予“职工艺术家”荣誉称号,同时经推荐和评审,符合条件的可以授予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职工艺术家评选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对在国际、国内重大文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作品或项目,适时授予上海市“五一文化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组委会由上海市总工会会同市有关文化部门组成,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十七条 组委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权威人士组成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文学、戏剧、影视及综合文化活动若干门类的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组委会下设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总工会宣教文体部,承担评选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评选所需经费由上海市总工会职工文体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五一文化奖”根据每年评选情况,制定年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为上海市总工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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