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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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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办发〔2008〕1号

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现将市档案局审核批准的《上海市总工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印发给你们,望结合以下要求予以贯彻执行。

  一、本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和城市建设、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四、凡属本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五、本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六、本机关在工作中产生的电子记录及其原数据和背景信息,按《上海市总工会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参照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点击下载:《上海市总工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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