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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总组〔2008〕32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上海工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以来,各级工会在市委和全总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根据新时期工会工作的特点和新要求,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重点,以建设职工之家为主要工作载体,积极发挥工会在组织、引导、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推动全市工会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励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加快落实“四个着力”、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3号)精神,本市将评选申报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和全国优秀工会之友,同时评选一批上海市优秀工会工作者和上海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现将评选申报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申报名额
(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40个;
(二)全国模范职工小家40个;
(三)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32名;
(四)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32名;
(五)全国优秀工会之友5名;
(六)上海市优秀工会工作者100名;
(七)上海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200名。
二、评选申报的基本条件和对象
(一)以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沪工总组[2003]249号)为基本条件,结合近年来全总和市总下发的文件和开展的各项活动,突出考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情况;“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争创“工人先锋号”,“创造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安康杯”竞赛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制建设情况;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工会组织民主评议以及规范化建设情况;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情况;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或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上述工作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制度不健全或出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基层工会和个人不能推荐申报授予荣誉称号。《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不落实,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不到80%以上的单位不能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二)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工会组织必须是2002年以来上海市或全国产业工会的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双爱双评”先进单位。
(三)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其二级单位中获得上海市或全国产业工会模范职工之家、“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的需达到60%以上。
(四)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单位中非公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总名额的20%。
(五)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同意票率达不到75%的不能申报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六)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和上海市优秀工会工作者原则上必须是在工会工作岗位上满三年的各级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会化公开招聘的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组织员、协理员、助理员、指导员、工会主席等)。优秀工会工作者中局级工会干部比例不得超过10%。
(七)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和上海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原则上是兼职三年以上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委员、干事;工会正副小组长、小组干事;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车间(科室)职工代表团(组)长、主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的职工代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技协会员、职工俱乐部工作人员、图书管理人员、广播员、电影放映员、各种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的领队和教练员;由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企业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委员等。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农民工工会积极分子应予以推荐。
(八)全国优秀工会之友主要是推荐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区县局(产业)局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九)中国工会十大以来已经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再参加本次评选申报。
三、评选办法
(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评选申报条件进行预报(附件1)。经市总各职能部室初审、进行成果发布、开展实地考察、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向全总申报。
(二)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评选申报条件进行预报(附件2、3、4)。经市总各职能部室初审、市总组织实地考察、市总主席办公议审定、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向全总申报。
(三)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由市总工会推荐,征得区县局(产业)工会和区县局党委同意,由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向全总申报。
(四)上海优秀工会工作者、上海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实行名额分配的办法。名额分配原则上按工会会员数和组织数确定,并参考工作实绩进行综合平衡。人选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评选申报条件和分配名额(附件7)进行申报(附件5、6)。经市总各职能部室初审、市总组织实地考察、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向社会公示后,由市总工会进行表彰。
(五)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申报上述评选项目,要分别填写统一制定的申报评选登记表(具体表式见附件,可按样式自行印制)一式四份,并附集体和个人典型经验材料电子版。预报的评选项目在市总评审同意后再填报正式表格。
(六)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对上述评选申报项目原则上只能各申报一个。
四、评选申报时间节点
(一)2008年2月25日,为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向市总组织部预报申报截止日,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二)2月26日至3月25日,市总组织评选。
五、评选申报要求
(一)各级工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分管评选申报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政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确实把符合要求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出来。
(二)各级工会要把评选申报工作作为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促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过程,作为树立榜样、激励先进的过程,作为学习先进、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工作的过程。
六、组织领导
本次评选在市总主席室领导下,由市总组织部负责评选申报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市总组织部余文龙
电话:63391003 63211939—5125
附件:
1、《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申报预报表》
2、《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申报预报表》
3、《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预报表》
4、《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申报预报表》
5、《上海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表》
6、《上海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申报表》
7、《上海优秀工会工作者、上海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名额分配表》
二○○八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