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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2008〕48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08年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以及2008年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保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
㈠2008年医保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预计入部分,按2008年2月份职工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计算计入。
㈡2008年医保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按下列标准分别计入:
1.34岁以下的为140元;
2.35岁至44岁的为280元;
3.45岁以上的为420元。
㈢2008年医保年度,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按下列标准分别计入:
1.退休至74岁以下的为1120元;2.75岁以上的为1260元。
2008年医保年度城保个人医疗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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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
计入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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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
34岁以下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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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岁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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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以上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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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74岁以下 |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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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以上 |
1260 |
二、关于城保“三项标准”
㈠2008年医保年度,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5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㈡2008年医保年度,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7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2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2008年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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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元)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元)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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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
1500 |
1500 |
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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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
300 |
700 |
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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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
700 |
1200 |
70000 |
三、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㈠对于2008年3月31日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㈡对于2008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四、关于暂停联网结算
为配合2008年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于2008年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
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时间如下:
医保计算机系统部分时段暂停联网结算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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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暂停联网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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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星期日) |
0∶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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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星期一) |
0∶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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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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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星期二) |
0∶00-6∶30 |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包括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或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2008年医保年度转换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