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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总经〔2008〕94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了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市总工会决定在本市开展以“科技兴安、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第九届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评选活动,现将评选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6年~2007年之间完成,并符合《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评审条例》规定的生产、管理、科研等领域的创新项目(包括项目的组织单位、项目负责人)均可申报评奖。
二、符合《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评审条例》规定,并在“节能减排”中效果显著的创新项目,将作为优先申报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申报表》〔申报表由区县局(产业)工会统一到市总经济工作部领取〕,申报项目的文字资料一式三份,需制作成多媒体形式或实物照片加以说明。
四、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严格审核各申报项目的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汇总填写《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后,报送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评审办公室。
五、项目申报截止日为2008年7月30日;申报要求详见《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评审条例》(附件1);申报材料不再退回。
六、对在此项活动中积极组织推荐,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授予优秀组织奖。
七、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评审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地址:中山东一路14号410室,联系人:张新民,联系电话:63230912
附件:1、《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评审条例》
2、《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1
《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评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是一个正在建设中的国际化现代大都市,为了促使本市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在生产、管理和科研等领域不断开拓创新,提高劳动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促进企事业单位劳动条件的改善,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工死亡事故、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以适应本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上海市总工会特设立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以下简称“绿十字奖”),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为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有关的主管部门及个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获奖:
一、为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二、对重大的或带有普遍性的劳动保护课题进行工艺改革、设备改进、设施研制并投入使用,经实践检验证明具有先进、经济、实用的科技项目。
三、根据系统和行业的特点,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保护和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能够促进安全管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改善劳动条件,使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发病率明显下降,取得显著成效的领导者和组织者。
四、在发现、排除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险情或在重大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干部或职工。
五、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于为职工说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取得实效并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干部或职工。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 “绿十字奖”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奖项目由上海市总工会授予证书和奖状。
第五条 获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
一等奖奖金:5000元;
二等奖奖金:3000元;
三等奖奖金:1000元;
优胜奖奖金:500元;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
第六条 “绿十字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绿十字奖”获奖名额视评审项目的实际水平而定。
第八条 “绿十字奖”荣誉等级与市总工会其他市级单项评比等级相同。
第九条 获得一、二等级的项目,由“绿十字奖”评审办公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安全科技进步奖。
第十条 对组织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颁发优秀组织者奖证书。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绿十字奖”实行逐级审核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本条例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个人填写《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申报表》,并连同完整的文字资料(图纸)报送本单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评审。
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评审后,报送区、县、局(产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审核。
三、区、县、局(产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后,送“绿十字奖”评审办公室。
四、“绿十字奖”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后,报请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机构和资金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
一、市总设立“绿十字奖”评审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分管主席、经济工作部部长兼任,日常工作由经济工作部兼管。专家评审小组由本市高校系统有关教授及有关专家组成。
二、区、县、局(产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的评审和申报工作。
三、企事业单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和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上海市工会劳动保护“绿十字奖”申报表》由“绿十字奖”评审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绿十字奖”奖励资金由市总拨款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区、县、局(产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所需的评审经费可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区、县、局(产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本系统的有关奖励等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二ОО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上海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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