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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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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总工会:

  近年来,全国工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宣传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时代风尚,调动广大工会工作者的积极性,迎接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对全国工会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乡(镇、街道)(含)以上各级工会及所属单位,包括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会机关和驻会产业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会。

  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在乡(镇、街道)(含)以上各级工会及所属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职在职工会干部和职工。

  (二)表彰名额

  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32个,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l、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作风扎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廉洁奉公,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3、在工会工作中坚持改革创新,有新思路、新举措,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本地区、本产业或本单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4、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努力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推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积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成效突出。

  (二)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l、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工运事业,立足本职,钻研业务,勇于创新,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显著成绩。

  4、积极参与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技术活动,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作出突出贡献。

  5、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及时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在履行工会职能的工作中成效显著。

  6、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关心集体,关心同志,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以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评选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厅(局)级以上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厅(局)级以上单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副省级城市总工会。

  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主要从市(地)、县级工会及所属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中产生,适当考虑省级工会及所属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县处级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推荐名额的20%(先进工作者构成比例见附件3)。

  四、评选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配的名额,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所在地方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逐级审核,由省级人事部门、总工会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审定。

  (二)推荐材料:1、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报送《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6份(见附件4、5),同时报书面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500字,A4纸仿宋3号字打印)一式6份,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审批表可在全国总工会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acftu.org。2、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所有材料请于2008年4月18日前报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成立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总工会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评选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联系人:钱磊、朱艳丽

  联系电话:(010)68592030、68592031

  传真:(010)68562032

  电子邮箱:tianL999@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865

  

  附件:

    l、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构成比例分配表

  4、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5、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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