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刊物
当前位置: 首页 >>《主人》杂志2005年01期
 
相关链接
-----------------------------------------------------------------------------
  妇女劳动权益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从妇联系统群众信访工作中反映出,妇女劳动权益问题日益突出。全国妇联信访处2003年接到的劳动权益投诉首次超过了传统的工作范围———婚姻家庭类问题;妇联系统受理的此类问题也达到了五分之一,其中劳动纠纷和劳动保护的问题上升较快,且大多是企业与女职工之间的纠纷。全国妇联非常关注企业女职工的权益状况,尤其是劳动权益中存在的问题。全国妇联书记处在2003、2004年都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确定为提案、议案建议的内容,提交给全国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书记处主管领导对维权工作也进行了指导,权益部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业务部门,连续两年将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作为年度工作重点。
  
  劳动权益保护常见的问题
  
  1.招聘中的歧视现象
  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技术人员。应聘者须满足下列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这样的招聘启事,违反了劳动法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是就业歧视的一种表现。
  
  2.求职者无权平等协商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很多企业往往将一份已经格式化、定型化的劳动合同摆在求职者面前,求职者只有同意签订或不同意签订的选择自由,而很少有或根本没有协商或修改劳动合同条款的权力。
  
  3.只对单方设定合同违约金
  如经常可见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若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5万元。”可是,对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却只字未提。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试用期中企业随意解除合同
  一个外资企业的人事经理这样对新来的员工说:“你正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工不一样,所以我劝你好好干,别惹老板生气,不然的话,老板会在试用期随时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工资侵权
  1.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2.以企业亏损为名停发劳动者工资;3.强迫劳动者加班,对不参加加班的员工扣工资;4.企业随意克扣员工工资;5.企业随意拖延支付工资;6.要求职工入股或向职工集资,对不愿参加的职工强行按比例扣出工资作为股金或集资款;7.不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8.以实物代替现金支付工资;9.员工离职时,以交接工作为由拖欠最后一个月工资;10.谎称员工工作失误,克扣员工工资。
  
  6.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商量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现实中,企业不与员工协商,就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时有发生。
  
  7.裁员中的违法行为
  1.企业没有任何迹象地通知员工“明天你不用来上班了”,根本无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企业设下圈套,诱导员工辞职。3.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或类似迟到两三次这样的小事为理由,把他们轰走。
  
  法律援助也需要“援助”
  
  人们总说,看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是否完善,就要看它的法律援助情况。从这个角度看,9月份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无疑给观望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有关部门统计,每年,我国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约为74万从去年看,实际得到了援助的只有18万件,仅占1/4,这还是较为保守的估计。这样悬殊的差异,绝对不是条例一出来,就能迅速解决的。
  有种呼声近来挺占上风的:法律援助也需要“援助”。这话说的没错,法律援助需要的“援助”,是资金上,也是心态上的。
  目前我国每年拨付的法援经费平均到每人,还不到六分钱。虽然在新条例中,法援被明确为政府的责任,而各级政府也被要求为法援提供财政支持。由于条例中所规定的补贴费根据“各地经济状况”而定,便又有了很大的伸缩空间。法援工作是不是能较以前得到更多的财力支持,没有保障。
  
  外国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起源于英国。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依据《最高法院章程》对不能支付民事诉讼费用的给予法律援助。1903年对所诉刑事案件请求辩护人帮助的问题,又进一步作了专门规定。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世界之许多国家所借鉴。而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在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初期,是对穷人的法律援助,无论是由私人宗教组织提供的,还是由行政机关提供的,或是由公共援助机构提供的,均被视为一种慈善行为。因此,早期的法律援助,更为经常地表述为"法律救助"、"法律救济"。
  第二,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在资产阶级国家得到确认。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制度在欧美主要国家已初步确立,资产阶级人权观念,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所极力标榜的宪法原则,早期的将"穷人"作为一阶层,而施之以法律援助的传统理论,逐步为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理论所代替,从而,使法律援助进一步社会化,并从单纯的慈善事业,向国家责任转化。
  第三,本世纪初,资本主义法律中社会化思想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的福利国家进一步以社会为本位,为实现公民之间的平等,强调当事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些措施构成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的新发展。
  
 
   
[关闭窗口]
 
上海市总工会 2006年版权所有
沪ICP备
05034648
copyright 2002 Shzgh. 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总工会与东方网联合主办
版权归上海市总工会所有    未经授权严禁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