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刊物
当前位置: 首页 >>《主人》杂志2005年01期
 
谁为我们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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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蕙照
  
  
  国有企业性质的转变,呈现出投资多国化、利益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多种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的新格局,上海的劳动纠纷案以每年30%至35%的速度递增。如何化解矛盾,为职工撑腰,创造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日前,记者走访了上海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随着国有企业性质的转变,及内部呈现出投资多国化、利益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多种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的新格局,在企业转改制,及企业劳动关系大规模调整的过程中,容易引发劳动争议。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上海的劳动纠纷案以每年30%至35%的速度递增。这些矛盾大多集中在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这三大方面。
  日前记者走访了上海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从中了解到各级工会,从咨询、调解、代理仲裁,一直到代理诉讼,为广大职工做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据统计,2002年初至2004年5月,上海的34家市和区县局(产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共为37000余名职工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其中无偿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945件,非诉讼调解2061件,代写法律文书280件,处理来信1961件,法律咨询方面的人数则达25000余人。通过上述法律援助措施的实施,为职工撑腰,在最大化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将矛盾予以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咨询———构筑劳动争议防线
  
  在一家私企工作的技术员小王,进单位时与企业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就在三年合同期快到期时,她突然生了一场大病,住院开刀,切去一个肾脏。
  经理到病床前来看她,与她协商,说你合同期也快到了,你现在住院开刀,三天两天也好不了,就等你病完全好了,合同期也该到了,我们企业不如给你一点补偿,与你中止合同。小王问补偿多少?经理说你在企业近三年里工作一直很努力,我们准备给你三万五千块,你看怎么样?小王一想,眼看合同期已经到了,企业能补偿自己三万五千块,也不错了,便答应了,双方协商决定劳动合同中止。
  小王出院后,原来的同事来看她,说老板肯这么爽快地拿出三万五千块来,说不定就是想甩掉她这个包袱,因为生病住院时她与企业的合同还在有效期,如果让企业出医疗费什么的,说不定还不止三万五这个数。小王想想有道理,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拿着企业与她签定的那份中止劳动合同的协议,来到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援助中心的同志拿出有关法规给她看,并帮她算了一算,她才了解到,原来法律规定,员工在职期间生大病,有一年零一个月的医疗期,还有不得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现在企业给她一次性补偿的三万五千元,只是一年零一个月的医疗期中工资收入,并不包括六个月的医疗补助。所以这份协议尽管是经过双方协商后一致认可的,这其中仍有部分条款不合法,这样的协议不具有全部的法律效力。
  经过这次咨询,小王了解到了企业的欺诈行为,她拿了《劳动法》去原单位据理力争,为自己争取到了企业少发给她的六个月医疗补助费。
  
  调解———化干弋为玉帛
  
  某企业职工老刘是个送货员,他每天的工作就是踩着黄鱼车,把车间产生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去。这天吃完了午饭,休息片刻后他照例踩着黄鱼车去送货。那个送货的地点在一条与他们厂平行的路上,出厂门后,他既可以往左边走,也可以往右边走,但他从来是习惯向右手小转弯,这样比较方便。但他做梦也没想到,一切麻烦都从这个右转弯开始了。
  出了厂门踩过两个路口,他的黄鱼车对面突然窜出一辆卡车,黄鱼车反应慢,来不及刹车,已经连人带车被撞翻在地。送到医院后一拍片子,大腿骨骨折。虽然皮肉受了痛苦,他在家养病时,心里还是踏实的,因为他是在上班送货途中受得伤,经济上还不会受损失。想不到的是,一个月休息下来,发到手的却是病假工资。他拄着拐仗去厂里询问。车间主任告诉他,你送货时没有按厂里规定的路线走,不仅多绕了十分钟路,还去证交所看股票行情,当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老刘愤怒了,要和车间打官司。他找到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的同志听了他的陈述,帮他分析了打官司的利弊得失。因为许多案件中,因为企业与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平等的,所以很多案子案了事不了,或者“赢了官司,丢了饭碗”,造成大量的后遗症。老刘想想自己今后还要在这个单位工作,接受了援助中心出面调解的解决方式。
  经过周密调查,终于澄清了事实。车祸发生的时间是在中午的十二点三刻,证交所还没有开市,而且从时间上算,老刘从出厂门到出车祸的地点,也没有在任何地方逗留的可能,所以排除了他利用上班时间去证交所看行情的可能性,认定是工伤。由于老刘所在的车间已经被个人承包,承包人要节约成本,所以想尽办法否认工伤。但在事实面前,车间也不得不承认原先的推断是缺乏依据的。经过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老刘也享受到了工伤者应该享受到的一切待遇。
  
  代理仲裁———为职工讨还公道
  
  由于劳资双方的权力和利益的不均等,许多职工为了求得一份工作,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委曲求全,这样的劳动合同,里面常会有隐患存在。
  方师傅是个技术工人,在原单位下岗后,经朋友介绍,在一家私劳企业找了一份工作。企业与他签定劳动合同时,承诺每月的工资是1500元,但这其中包括三金。当时方师傅就觉得有些问题,但想想现在找份工作也不容易,就忍住了没问。
  方师傅在这个企业里一干就是三年,在这三年中,他也不知道去哪里缴纳三金,合同期就满了。这家私企因为效益连年滑坡,也就没有再与方师傅续约的意思。方师傅回了家,与老同事相聚,聊起三金的事,大家都说他不缴三金划不来,以后的生老病死如何保障?他被说得心里害怕,四处打听应该去哪里缴三金,但哪里也不收。方师傅带着疑惑找到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的同志告诉他,企业与你签的那份合同是不合法的,你完全可以去要求他们为你补缴这三年来的三金。方师傅自己去与那家私企交涉,想不到对方一口回绝,说当时签合同时双方就已经说好了,并且在合同中都已经写清楚了,1500元工资中包含了三金,你现在都已经离开本企业了,怎么还来纠缠不清?方师傅气不过,再来总工会找法律援助中心。
  由于这家私企拒不替方师傅补缴三金,法律援助中心对这起三金的纠纷案实行代理仲裁。根据《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规定》中的条款,个人不能自己向机构缴纳三金,必须由单位从职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也就是说,工资中不能包含三金,这笔费用,单位必须在发工资前,从职工的工资中预先扣除,而不能等工资到职工手里后让职工自己缴纳,或由企业从职工手里收取这笔资金后代为缴纳。虽然劳资双方在签定劳动合同,写明了工资中包含三金,但这份合同里,本身就有企业欺骗职工的故意,所以违反有关法规的约定不能代替法定原则,从而裁定这家私企必须为方师傅补缴他在该企业工作期间的三金。
  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为方师傅讨回了公道,方师傅逢人便说:工会到底是我们工人的娘家啊。
  
  代理诉讼———为职工说话
  
  现在的职工普遍具有法律意识,但毕竟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必要的法律手段,对于这样的群体,法律援助中心会派出专职的律师,为职工代理诉讼,帮职工打官司。
  一家日方独资的化妆品公司,在处分一名女职工时歪曲了事实,并且进行了不当的处理,工会主席老林出面向日方经理反映处分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在事实面前,日方虽然收回了处理决定,但老林却因此得罪了日方经理。
  很快,日方经理借口企业效益不好,无故削减了她的工资。在向日方经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老林请总工会出面调解。总工会的法律援助中心看了老林与日企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劳资双方签有有效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企业不能随意削减员工工资。但日方听不进去,主动请了律师提起诉讼,并且还找了新的借口,说老林的工会主席的任期已到,不能延期。言下之意不仅要减你的工资,还要赶你走人。援助中心经过核查,上级工会在日方提起诉讼前,就已经批复了该企业关于延长老林工会主席任期的申请,所以不能认为任期已满。经过援助中心专职律师的代理诉讼,最终法院判下来,老林的工资照旧,人也可以继续留任。日方经理虽有不满,但在法院的判决书面前,也不得不服从判决。
  就是在这同一家日资企业里,还发生了另一件事。
  小施是一名持有部里颁发的质量监察上岗证书的女质量监察员。有一次,因为一些小事,她与部门经理发生了一些冲突,部门经理连借口都没找,就把她从质量监察员的岗位上撤了下来,要她去商场做美容小姐搞推销。小施心里明白,像她这样的专职人员,一家化妆品厂也就只有一至两名,根本不可能是因为同岗位的人员过多而需要她换岗。但她心里明白归明白,人还是只能服从这个调动,去商场当了一名推销员。
  就在她当推销员的时候,一天她在一份报纸上看到了自己厂向社会高薪招聘持有化妆品质量监察员资质的员工。她拿了报纸去找经理,说我看到了厂里在报上刊登了招聘广告,这说明质量监察这个岗位是需要人的,让我换岗,分明是一种报复。部门经理矢口否认。
  小施本来心脏就不很好,由于跟企业发生了这样一场大纠纷,引发了她的心脏病,医生开了病假让她回家休息。回家前,她把自己用过的一些有关资料归整了一下,放进了柜子,然后带了两本书回家去看,离厂时,门卫看到了她包里的纸质物品,但没问。过了两天,单位里突然需要小施收起来的那些资料,但一时怎么也没有找到,门卫想起来,说小施那天病假回去时,包里好像带了书一类的东西。部门经理一听,马上往小施家打电话。这时小施刚从医院挂了盐水回家,医生再三关照她不能再受刺激,所以听到电话铃声她也没有去接。想不到部门经理因为一时打不通电话,马上与小施家的警署取得了联系,声称小施窃取了厂里的机密资料,要求警署的同志陪同去问询。警署的同志一听这事牵涉到了外企,觉得非同小可,马上陪同化妆品厂的人登门问询。邻居家看到警察来敲小施家的门,还以为出了什么大事,一时在邻里间传得沸沸扬扬。小施有口也辩不清,甚至单位里的同事也不相信她,认为既然警察都出动了,一定是小施偷了企业的机密资料。
  小施一气之下,来到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派出律师为她提起诉讼。当律师来到当地警署调查取证时,民警证实,当时有一家外企要求他们帮助去小施家问询,他们便陪同一起去了。也只是代为敲了敲门,等小施开了门后,他们一听所谓的窃取机密资料实际上只是劳动纠纷,就离开了,甚至都没有与小施接触。援助中心的律师摆事实讲道理,经过法庭审理,终于弄清了事实,为小施挽回了名誉损失。
  经过这样一场纠纷,虽然日方答应可以与小施恢复劳动关系,但小施已无心留在这样一家企业工作。经过律师与日方的进一步交涉,小施与这家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为小施争取到了一笔可观的补偿金,使她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点。
  
  法律维权,是一把双赢的宝剑
  
  说到劳动合同,法律维权,很多人片面地认为这只是对职工利益的维护,实际上,不仅职工要对劳动合同有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就是企业本身,也要对劳动合同有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许多企业一提到企业与职工签定合同,就会盲目地认为签定合同只是提高了职工的就业风险,而忽略了企业自身也具有同样的风险。比如有些单位因某些部门、岗位工作的特性,有接触企业机密的机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应该和这些部门和岗位上的员工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劳动法》不仅是保障职工的利益,同时也是保障企业的利益,所以,对于劳资双方,都应该充分运用《劳动法》,保护自身的利益。
  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的化妆品厂,技术员老韩一边在本厂工作,一边带了所有的技术资料,与外地一家小企业联手开发与本企业完全相同的化妆品,然后将成品以比本企业低百分之二十五的价格销售给原来向国有企业购买化妆品的一家美国公司,使这家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家化妆品厂经过调查,发现这个问题后,因为找不到处罚他的依据,只能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让他下岗。想不到老韩还不服气,跑到总工会来喊冤,说工厂没有资格让他下岗。结果经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调查,这个案子根本不是一个下岗不下岗的问题,而是老韩出卖企业机密的案子,工厂本该可以按泄露商业机密罪来告他,但因为工厂与老韩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不得泄露企业机密的条款,从而无法对老韩进行制裁。
  不仅老韩这一个案子,许多企业都在市场经济中暴露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非常薄弱,等到发现,往往为时已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至今,已经过了九个年头了,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大力配合和宣传,现国有企业固定制职工在转为合同制职工时,大家对这个合同的重要性已经有了普遍的认识,但这远远不等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减少,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还会不断地有新的矛盾和新的法律问题产生。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今后的工作重点必须站在更高的层次上,那就是逐渐健全企业的社会责任,规范化操作,推动企业的人性化管理。在各级工会建立调解机制,参与行政,着重健全调解和预防机制,落实专人专访及专门机构,使劳动仲裁下移,避免矛盾激化,在上海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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