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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续保 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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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英杰
  
  市总工会推出的《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第十三条规定: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三十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18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起三十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另外,第十条规定:被保障人在18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后首次确诊患几大类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后,可向市职保会领取慰问金,给付标准:保单生效之日起满90天~119天为500元;满120天~149天为1000元;满150天~179天为2000元。
  
  案例:
  本市某文化艺术单位职工冯丽(化名),于2004年10月中旬在中山医院被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该单位曾于2004年5月27日为其投保了一份《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于是向市职保会提出一万元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申请,市职保会经审核,给付了一千元的慰问金而不是一万元的补充医疗保障金。
  
  分析:
  该职工原来在上海美术馆任职,后调至现在单位工作,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于2001年3月17日和2001年3月19日参加《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三年期),2004年3月中旬三年期满,原单位根据规定按期办妥了续保手续,而现单位直至2004年5月27日才办理续保手续,已远远超过了三十天的宽限期,为此必须重新执行180天免责期。该职工从2004年5月27日参保至2004年10月14日被确诊患恶性肿瘤时距141天,正好处于180天的免责期内,根据条款第十三条,她不能享受一万元的补充医疗保障金,但根据条款第十一条她能享受千元的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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