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朱钱 2002年的12月24日,在某幼儿园工作的居老师却收到了幼儿园的一份严重违纪开除决定,被告知第二天不用去上班了。第二天,同样的事情又发生在这家幼儿园的徐老师身上。 居老师和徐老师都是幼儿园的在职女教师,两位老师与幼儿园的劳动合同都于2002年12月到期。2002年,两位老师先后有了身孕。幼儿园知道了这个情况后,2002年11月30日,幼儿园将园方的决定通知两位老师:因两人怀孕,园方不再与两人续签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两人不用再来幼儿园上班了。接到通知的两位老师觉得不解,因为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妇女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与其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该自动延长到哺乳期结束。于是,两位老师立即向幼儿园表示,这种在她们怀孕期间幼儿园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与幼儿园的老板当面进行交涉。同事们非常关心这件事,还有热心的同事将报纸上的相关报道拿给园方看,希望园方认识到他们的做法是错误的。两位老师一再表示希望能够和幼儿园协商解决好这件事,可是幼儿园的老板一直避而不见。两位老师对于幼儿园的这种回避态度感到很无奈。到了2002年12月中旬,徐老师已经怀孕7个月了。到医院检查后,医院为徐老师开了病假证明。在认为法律对自己的权益有明确保护的情况下,以为事情总可以解决的徐老师把病假证明交给园长后就回家去休产假了。可是,事情却发生了出乎意料的变化。2002年12月25日早上,幼儿园的同事打电话通知两位老师,园方已将开除两位老师的决定在幼儿园内张榜公告了。对此,两位老师气愤万分,她们没有想到幼儿园竟然捏造事实将她们开除了。 拖着怀孕的身子,两位老师当天就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撤销幼儿园关于她们严重违纪的开除决定。原本以为应该顺利的仲裁过程却起了波折,几天之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书让两位老师大吃一惊。仲裁委员会认为,因为幼儿园没有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以双方之间的争议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条件。因此,仲裁决定书最后的决定是不予受理。无法理解为什么明明自己也是劳动者却得不到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两位老师,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开庭邀请长宁区妇联、东方台等单位参加进行调解并希望两位女教师能够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待遇,但单位一方给出的待遇却远远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协调只能以失败告终。法院告诉两位老师,该案要暂停审理。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五类对象才受劳动法的调整。两位女教师所在的单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不属于这些范围。该案是否受《劳动法》调整要等待上级法院的批示。 表面看该案似乎是一个理与法、情与法之间的冲撞,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如何理解劳动法立法精神的问题。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的时候,尚没有民办非企业这种形式,难道对劳动法制定后涌现的各种新形式如非正规就业、非政府组织中的劳动者就不保护了吗?难道她们就不是劳动者了吗?难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还有《劳动法》不能覆盖的领域吗?该案中,用人单位明显是因为对怀孕期妇女的歧视才要求终止和两位老师的劳动合同,甚至在终止不成的情况下想出其他手段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做法,仅仅因为两位老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者就能姑息容忍了吗? 我们深深感到,该案是否能够胜诉关键在于要在理与法、情与法之间建立一座桥梁。为了促使上级法院尽快作出批示,我们一方面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够找到对两位女教师有利的法律依据。幸好,我们发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副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一个“等”字使我们看到了希望!我们又特意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找出了“等”字的含义,其中之一就是“列举未尽”,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然后,由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出面做了很多呼吁工作,给人大、法院讲课,向他们介绍两位女教师的情况,分析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还特地介绍了“等”字的含义。 我们的努力终于没有白费,有关部门作出了继续审理的决定!一个“等”字使两位女教师终于被纳入了《劳动法》保护的范围。2004年11月长宁法院判决撤销违记恢复劳动关系,聘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