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
当前位置: 首页 >>《主人》杂志2007年01期
 
本市少儿学生基本医保试行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保障制度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工作,它是妥善解决本市近200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同时又解决了少儿学生在发生大病时的家庭负担。现就大家关心的这一办法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仅作参考,以政府有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答: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对象是: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2、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中、中专、技校、职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3、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等。

  二、参加保障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答:参加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50%。

  三、如何为参加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

  答: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可以按照以下的方式按年度为参加保障的对象办理登记手续:1、中小学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幼儿,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体办理登记手续。2、未入托婴幼儿、辍学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人员,请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3、新生儿,请监护人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需出示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等相关的证明。

  四、参加保障的对象就医看病有什么规定?

  答:参加保障的对象就医看病主要有如下一些规定:1、住院医疗实行划区定点。参加保障的对象应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需转诊治疗的,要办理转院手续。发生急诊的,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就医。2、门诊大病医疗限定在原住院医疗机构进行。参加保障对象需要到区县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需要转诊治疗的,请到区县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

  参加保障的对象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可在当地选择2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外省市临时居住的,可在当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就医。

  五、参加保障的对象如何报销医疗费?

  答: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初期作为过渡期。参加保障的对象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部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等,到区县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按规定申请报销。过渡期后,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保障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将由医院记帐结算。

  六、哪些费用不属于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报销的范围?

  答:1、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3、不符合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七、参加保障的对象能否继续享受原家属劳保、合作医疗的待遇?

  答:原享受家属劳保待遇的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后,其家属劳保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不再重复享受,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家属劳保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后,合作医疗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也不再重复享受,一般门急诊医疗费仍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八、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有什么特点?

  答: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保障大病,将住院和门诊大病列为保障内容,化解大病重病风险;二是全面覆盖,将本市户籍的所有适龄对象全部纳入覆盖范畴;三是城乡统筹,实行城乡统一制度、资金统一筹集、待遇统一标准;四是有效衔接,在建立新制度的同时,与现有的职工家属劳保、农村合作医疗、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等制度有效衔接。

 
  作者:青草  
[关闭窗口]
 
上海市总工会 2006年版权所有
沪ICP备
05034648
copyright 2002 Shzgh. 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总工会与东方网联合主办
版权归上海市总工会所有    未经授权严禁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