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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镇保”吃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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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小莉原先在A企业工作,该企业按月足额地为她缴纳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俗称“城保”。五年以后,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没有与她续签,合同自然终止。于是小莉来到B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她发现B企业为她缴纳的是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俗称“镇保”。她认为自己是响当当的“城里人”,单位理应为自己缴纳“城保”,而现在单位缴纳的却是“镇保”,显然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她感到很困惑,认为参加“镇保”会吃亏。

  案例分析:

  1、小莉是否应该可以参加“镇保”?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已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从以上两款中可以看出,在本市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镇保”。(本法规中指的“郊区”包括原来称为郊区,现在已撤县建区的地区)B企业是郊区单位,小莉具有本市户籍,尽管她原来在参加“城保”的单位中工作,并已参加了“城保”,如果工作没有变动,应当继续参加“城保”;而现在小莉合同到期并已被新的单位招用,如果她与B企业经协商一致,可以继续参加“城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参加“镇保”。由此可见,小莉是属于可以参加“镇保”的对象。

  2、小莉参加“镇保”后,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目前,小莉参加“镇保”,尽管与“城保”有所不同,但她仍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规:

  1、“镇保”中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2、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如下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镇保”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镇保”的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镇保”的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住院医疗待遇设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第一次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退休人员承担20%,从业人员承担30%。“镇保”的门诊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但设最高支付限额,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退休人员承担20%,从业人员承担30%。

  同时,根据《沪镇保办发(2003)1号》文有关规定,如缴费年限较长的,退休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还可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友情提示:

  几年来,参加“镇保”的人员有所增加,体现了让郊区各类人员都参加的“镇保”特点。另外,“低平台”也在“镇保”的基本保险部分体现出它的优势,也就是25%的基本保险的统筹部分。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基数低;另一个是缴费比例为25%,而且由用人单位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低。在25%的缴费比例中,养老占17%,医疗5%,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

  另外,根据《沪镇保办发(2003)1号》文有关规定,曾在不同时期参加过本市“城保”、“镇保”、“农保”的人员,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按规定衔接后,符合在两种及以上保险形式中享受待遇的人员,可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其享受待遇的具体标准可衔接计算。

  由此可见,参加“镇保”并不吃亏。

 
  作者: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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