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费、不支付最低工资、入职时收取押金、 任意设立试工期及试工期内以莫须有的理由裁减员工、扣押员工身份 证、加班不给加班费、提早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金、逃避 工伤责任、任意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段时期以来,劳动用工 市场存在着“十大恶疾”,这“十大恶疾”的根源,就是一些企业试 图通过低成本违法用工维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随着《劳动合同法》 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强化和整个社会法律法规的日趋健全,“ 十大恶疾”将得以根本性改观。
不签劳动合同处罚不再“无关痛痒”
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符合用人主体资格的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有 什么实质性的后果呢?除了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 经济补偿外,并无其他实体性处罚。当然,如果劳动者投诉到劳动监 察部门,监察部门查实后,亦有处罚企业之举,但劳动者本身得到的 “实惠”并不明显。而对劳动者来说,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却可能非 常严重。
———马开军系安徽来沪打工民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经 多次手术治疗,总算捡回了一条命。但是,由于企业未与他签订劳动 合同,他担心如果申报工伤认定,企业会声称“没有这个人”。其父 找到本报,《小赵出击》栏目记者花了很大的精力调查,才查明他的 劳动关系所属,记者撰写了《“我要报工伤,但不想和老板翻脸”》 (详见2007年9月1日劳权周刊A2版)一文后,老板突然“失踪”了, 致使该案至今仍是悬案。
———魏莉、顾美玲系外来务工者,她俩被实践家管理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招聘后,企业既不与她俩签订劳动合同,又不缴纳综合 保险,还不发月薪。《小赵出击》栏目记者前往该公司调查,该公司 却以种种理由搪塞,记者顶住压力撰写了《“实践家”
怎可让员工如此白干》(详见2007年4月7日劳权周刊A1版)一文 后,该公司不予理睬,后由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该 公司才履行了义务。
———在本报接待的投诉中,最为“著名”的是《假身份证引出 离奇工伤悬案》(详见2005年8月15日劳权周刊A1版),晏祥铅系外 来务工者,前往上海一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后,企业只与他签订 了一份工作协议,没有按规定给他本人一份。工作中,晏祥铅发生工 伤,由于他使用了假身份证,老板以此为由,拒绝申报和认定。当事 双方只得对簿公堂。一来二去,直到去年这个官司才算了结。
可以说,不签劳动合同为企业逃脱法定义务和责任设下了伏笔, 不签劳动合同也为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造了障碍,不签劳动 合同,可以说是“十大恶疾”之首。
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最大的不同之 处就在于,如果不签劳动合同,企业承担的不仅是道义上的谴责,还 有实体性处罚。按法律规定,劳动用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 如果没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用工满一年的, 还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改变,堵住了企业违法 用工的源头。
《劳动合同法》受益者不仅仅是职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本市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大幅提高,据 普陀区总工会统计,该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8%以上。不缴社保、提 早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等“恶疾”也有了根本的改观。
众多企业修改规章
究其原因,一是不少违法企业摄于《劳动合同法》的威力,不敢 以身试法。本市大多数企业都在去年底、今年初,相应修改了内部规 章制度或员工手册,这为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奠定了扎实的 基础。本报劳权周刊开设的《劳动合同法》培训课听者如云,而劳权 周刊提供的延伸性服务,譬如,为培训单位举行专项培训、为培训单 位设计用工方案、为培训单位聘请劳动法专家服务等,响应者也众多。 可见,以往的违法用工现象不断减少,更多的企业开始规范用工行为, 依靠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劳动合同双方的行为。
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
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促进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有了提高。以往,劳动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不敢“叫板”,就怕赢了 官司输了饭碗。现在,企业如果违法,要承担较大的用工风险,劳动 者则能得到经济上的实惠,甚至更为优厚的劳动合同待遇。这些变化, 促进劳动者更加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日前,上海一家机械公司欲与一批外来务工者签订劳务合同,遭 到了这批外来务工者的拒绝,他们提出,已在该单位工作了十多年, 企业应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双方就此已展开了协商。
劳务市场日渐规范
三是劳务用工市场也出现了良好的改变。以往,不少劳务输出公 司名义上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一旦“退人”,劳务公 司亦“退工”,有时,发生工伤等事件,用人方与用工方互相推诿, 使劳动者蒙受损失。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劳务公司即便在用 工单位退回劳务工后,亦要承担相应的履行劳动合同责任。
本来,一些专家预言,劳务公司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遭受 灭顶之灾,理由就是这些公司失去了低价竞争力。但事实是,劳务公 司更为兴旺,发展规模更趋庞大。前不久,记者在闵行区浦江镇中介 园区看到,数十家劳务公司排着队要求入园开业。为什么专家言之凿 凿的预言会流产呢?原因很简单,当规范用工成为整个社会共识时, 劳务公司亦将劳务输出的各项成本,比如工伤责任、缴纳社保费责任 等,打入了劳务使用单位,而劳务使用单位也认同了这些成本。因此, 劳务公司非但没有垮掉,而是越办越兴旺。而最大的受益方,无疑是 劳动者。
因此,我们可以坚定地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依靠低成 本违法用工维持企业经营的时代一去不返了。
十大用工“恶疾”
害人不浅
多年来,本报《小赵出击》栏目接到的众多投诉,无不显示出“ 十大恶疾”带给劳动者的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
———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使用了从乡下出来打工的黄流梁,企 业既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甚至还让16岁的他签了“生死状”。工作不久,黄流梁在操作中不慎 造成左足跖骨粉碎性骨折。审报工伤认定时,企业多次借故推托,《 小赵出击》栏目记者前往调查并撰写了《“实习生”发生工伤企业该 负责》(详见劳权周刊2008年1月12日A2版)一文,企业方才加快了 履行义务的手续。
———章小姐是上海香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旗下一本刊物的美术 编辑部门主管,企业先是单方降低了她的月收入,接着,又拖欠了她 的月薪。企业要求她前往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又出尔反尔。《 小赵出击》栏目记者据实撰写了《先降工资后扣发,公司做法已侵权》 (详见2007年5月26日劳权周刊A1版)一文后,该公司依然我行我素。 章小姐无奈之下,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可她打赢官司后, 企业却“人去楼空”。在徐汇区法院执行庭的努力下,章小姐的合法 权益得以维护。
———陈文莲是本市失业人员,急于寻找工作和归还银行透支款 的他,在上海横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给工作”和“代还款”承 诺下,以35万元抵押了自己的房屋。但他只拿到1.5万元,且该公司 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当他高高兴兴前去上班时,公司上演了“空城 计”。《小赵出击》栏目记者撰写了《抵押房屋换工作,未料老板玩 失踪》(详见2007年12月22日劳权周刊A1版)一文,及时披露了内情, 公证处暂停了房屋交易,陈文莲才没有流落街头。
凡此种种,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企业在违法过程中,采取的都 是“组合拳”,一旦东窗事发,不少企业又都采取藏匿、规避的方式。 而在所有的违法行为中,最普遍的一种就是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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