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贯彻《劳动合同法》千米调查”结果显示,已有约八成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上走出了可喜 的一步。但同时,仍有一些单位有法不依、我行我素,劳动者享受不 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阳光。
不签劳动合同者多为小企业
违法企业大多规模小
在未签劳动合同的单位中,95%以上属非公小企业。
地处逸仙路、纪念路的一家房屋中介公司门面装修蛮考究,几位 员工在与客户洽谈房屋中介合同事宜。当记者询问他们是否签订过劳 动合同时,在场的员工都一愣。正巧老板不在场,他们便向记者打听: “合同该怎么签?”“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包括缴社保金?” 他们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一切都是老板给了算。 临走,记者再三提醒他们,要求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脸上 显示出茫然的表情。
随后,记者走进毗邻的几家小型贸易公司,这些企业大都是租一 个门面,摆上几台电脑,仅有几名员工。一问,都未签过劳动合同。 这些员工中有不少大学毕业生,他们都懂《劳动合同法》,却无奈地 称:“进公司以来,老板提也不提签合同的事,现在找工作不容易, 我们哪敢与老板‘翻毛枪’?”
在未签合同单位中,规模10人以下的街面店占据了一定比例。这 些店规模小,生存时间较短,有的是“夫妻店”雇一两名员工。从某 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小规模的街面店成为被劳动合同遗忘的“角落”。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这些小企业中有些属于家族性质的企业。 一家名为“卓茂物资公司”的老板直言不讳:“我们公司的员工都是 亲戚朋友,做事‘人情味’很重,像工资是事先协商好的,不会克扣。 因此,签不签合同无所谓。”
大量使用待退休人员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聘用的都是退休或待退休人员,因此也不签 劳动合同。记者在一家连锁糕饼店里了解到,该店几十名营业员都是 返聘的退休或待退休人员,都未签过合同。一位貌似主管的人对记者 称:“退休人员签啥劳动合同?”遗憾的是,这些员工也表示:“阿 拉要啥劳动合同?”在这次调查中,类似情况不少。
据了解,退休或待退休人员被返聘而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呈不断 增多趋势。企业这样做无非想降低用工成本,而这些员工也仅仅是为 了打份工、增加点收入而已。在这种现象背后,其实隐藏着很大风险。 如本市宝山区法院去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440余件,案件数量 同比上升100%多,其中退休或待退休的当事人就是主角之一。
员工不愿签合同加重“灾情”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除了业主方有法不 依或不重视,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在企业主方面,他们不愿用合同束缚自己的用工行为,因为不签 劳动合同,则不要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可从中赚取最大利润。更大的 好处是为自己的侵权提供方便,没有合同的约束,可随心所欲地打发 职工;可任意延长工作时间,象征性地给些工资,且工资想拖则拖, 想欠就欠。从业者稍有不满,立马走人,即便劳动部门介入,也无维 权的依据。
从劳动者角度而言,一是他们对《劳动合同法》认识存在误区, 不知道劳动合同对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二是员工打自己的 “小算盘”,尤其是部分青年员工认为,一旦签了劳动合同,也把自 己“套牢”了。在一家经销时尚挂饰件的零售店,几位年轻女营业员 称,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她们也不要签,因为不想在这里干长。她们 以为,一旦与老板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随意“跳槽”,否则要付 赔偿金。一些青年员工甚至认为非公企业不像“正式单位”,在非公 企业工作,都是“私人对私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 没有多大意义。
一位街面店老板对记者说:“我们压力也很大,街面店和餐饮业 一样人员流动太快,一个熟练工可以顶几个生手,即便没有相关规定, 我们也愿意和他们签合同,但有些员工却不愿意签,他们怕签了合同 会拴住自己,以后不能跳槽到工资高的地方去。”另一家“新火运” 酒店老板也诉苦说:“年轻服务员流动性太强了,最长的在店里也只 干了3个月。”
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应负主责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 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 现,那些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者有各种各样的原因。
对此,专家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该负主要责任。在目 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处在强势地位,签不签劳动合 同,实际上往往由企业说了算。而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为了谋得一 个“饭碗”,往往不得不忍气吞声。
另外,相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位在街面 店工作的员工告诉记者,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但许多店面 的老板仍在观望之中,他们想看看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怎么样,能不 签就不签。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检查、监督、 制止违法行为和责令改正、处罚等众多行政执法权。相关行政执法监 督部门理应认真履行职能,对辖区内的企业等劳动用工单位进行经常 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对不签 订或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行政制裁。
然而,有些地方对用工的管理仅仅局限于公有制企业或有影响力 的企业,对非公小企业等较少过问,非公企业怎样招工的,从业人员 的劳动环境、劳动报酬怎样,都是一本“糊涂账”。有的即便知道非 公企业存在不规范用工或违规行为,也懒得去管,人为地使非公企业 成了劳动监管的盲区。
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将加重
这些年来,涉及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出台不少,但不签劳动合 同、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与处罚力度不强 不无关联。在调查中,一家民营企业人事主管就谈到,一些违法企业 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倒降低了用工成本,这其实是对守法企业的不公 平。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 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重的法律 风险:———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关专家建议,今后,对于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工资 等违法行为还要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如公开曝光。劳动监察机构应 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巡视检查、举报投诉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对重大违法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布,包括违法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 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等,并将 有关情况告知工商、建设、公安、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守法 为荣、违法可耻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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