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新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上海闸北”门户网站(网址:www.shzb.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秣陵路38号2楼)或者闸北区图书馆查阅或者领取《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闸北区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息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上海闸北”门户网站(网址:www.shzb.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秣陵路38号2楼)或者闸北区图书馆查阅《信息目录》。
公开形式
(一)通过“上海闸北”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网址:www.shzb.gov.cn
(二)通过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查阅
地址:秣陵路38号2楼
电话:63805390转5239或者5240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如遇节假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上午8:30-11:30,下午13:30(夏季14:00)-17:00。
(三)其他方式
通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信息目录》。
受理窗口
名称: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
地址:秣陵路38号2楼
邮编:200070
电话:63805390转5239或者524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如遇节假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8:30-11:30,下午13:30(夏季14:00)-17:00。
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上海闸北”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方式
(一)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闸北区政府集中受理窗口,当场提出申请。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上海闸北”门户网站提出申请。
处理申请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成本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三、监督和救济
(一)监督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二)复议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和《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三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3、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需要依法提供相应证明。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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