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63号),切实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7-8月份,国家有关部门将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督查期间,对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防暑降温工作,做到及时研究、重点预防、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劳动保护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二是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四是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五是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六是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七是企业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三、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等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船舶、冶金等高温作业防控重点单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包含防暑降温内容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四、加强信息沟通,严肃查处违法法规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保持信息畅通,发生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要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部门于10月10日前,分别将防暑降温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总工会。
市安全监管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2015年8月5日